发布时间:2025-03-31 09:17:09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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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并未明确何为强制性标准,只是进行了较为原则的规定:“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明确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下称《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七)互换配合标准;(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并明确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一粒种子虽小,却一头连着国家安全,一头连着民生关切,种子质量也是国家需要重点管控的质量标准。种子质量属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据此《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经济作物种子第2部分:油料类》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企业生产经营的品种有包括稻、玉米、小麦、大麦、荞麦、燕麦、高粱、粟、黍、油菜、向日葵、花生、芝麻、油用亚麻的,应当及时根据国标的要求对包装袋进行调整。
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下称《标签通则》)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但是《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该标准的“目的及意义” 介绍时明确:“《标签通则》是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对标签标注内容、制作要求和使用监督等原则做了规范、指导和示例。《标签通则》标准作为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强制性技术规范,有利于规范和指导企业正确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明示质量信息、明确质量责任,有利于各级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有利于技术规范与法律法规相协调一致,对于现代种业发展的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国家标准委员会已经明确将《标签通则》表述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企业在印制包装袋的时候也应当遵照执行。因此,新国标是企业必须遵守的标准。
《种子法》明确,除不能包装的外,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否则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包装袋的作用除将种子与其他物品进行物理隔离外还通过其记载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来对种子进行描述。即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对辖区经销商进行种子检测的时候通过包装袋记载内容确定种子生产厂家、通过将包装袋标注的品种名称与内装种子是否一致判断是否为套牌种子,通过同包装袋记载的质量指标比对判断种子的优劣。
种子包装袋上记载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仅是农民识别种子、使用种子的说明书。走进农资市场,同一个种类的品种有数百个品种,种子包装袋成了区分不同品种,不同厂家的重要依据。如何选择自己想要的种子,除了销售人员的介绍外,通过包装袋进行识别判断成了购种选种的必备技能。尤其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购种,包装袋的作用更加突出,据一位从事互联网平台销售种子的朋友介绍:包装袋设计外观好看的种子有明显的销售量优势。并且包装袋记载的栽培指南和风险提示尽可能详细易懂更是提供产量的重要保障。
《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就包装袋的材料、规格、封口等进行了规定;《标签通则》《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就包装袋的印刷、字体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印刷内容应清晰、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提示标志醒目;标注字体、背景和底色应与基底形成明显的反差,易于识别;“种子处理药剂高毒”“种子处理药剂中毒”或“种子处理药剂低毒”的警示标志和说明应醒目,其中种子处理药剂“高毒”应以红色字体印刷;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一体高度不应小于1.8mm。
除前述必备事项以外规定的外,对于主要农作物,标注品种审定编号(对于通过2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对于引种的,标注引种备案号和引种备案允许的种植区域);对于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应标注品种登记编号;对于授权品种种子应当标注品种权号;对于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对于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对于药剂处理种子,应标注有毒标识,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依据药剂毒性大小标注,药剂中毒引起的症状、解毒建议等;以认证种子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应依据有关规定加注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名称或标志等。